【本報台北訊】過去曾有環保案件略超過法規標準遭到裁罰,業者不服提起訴願,環保署昨日表示,從今日起推出「環保標準執法應注意原則」,除了符合逕為裁處情形的案件,若檢測僅超過法規標準一點點,並在應注意範圍內,三十天內再次檢驗仍超標才開罰,至於「剛好沒超標」的案件也會註記、加強監督,等於「留校察看」,預計四點五萬家業者適用。
該原則涉及空氣、水、廢棄物、土壤、地下水等汙染管制範疇。環保署環境檢驗所長張順欽表示,非法排放、因事業原因無法再次採樣檢驗、環保機關已依行程政程序法調查與注意、同一檢測項目同時取得三件樣品以上,且檢驗結果超標件數達二分之一以上,這些案件可逕為裁處。
至於其他案件,若稽查檢測超過法規標準,且在法規應注意範圍內,須在三十天內再次採樣檢驗。
張順欽解釋,相關法規標準並無變動,超標者將以兩次中最重的開罰。至於「低空飛過」者,事業應自我檢視汙染防制功能,更將遭到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