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獼猴屬受保護野生動物 捕捉飼養將開罰

 |202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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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民眾誤以為台灣獼猴已列為一般類野生動物,就不受保護可捕捉或狩獵;花蓮縣政府1日指出,任意捕捉台灣獼猴等一般類野生動物當寵物或宰殺,仍可依法開罰,呼籲民眾切勿以身試法。圖/太管處提供

【本報花蓮訊】台灣獼猴猖獗,搶食作物讓農民苦惱,有些民眾誤以為已列為一般類野生動物,就不受保護可以捕捉或狩獵;花蓮縣府指出,任意捕捉獼猴等一般類野生動物當寵物或宰殺,仍開罰。

花蓮縣政府農業處今天發布訊息表示,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自2019年1月公告修正後,台灣獼猴、山羌、白鼻心、大田鷸、龜殼花、雨傘節、眼鏡蛇、短肢攀蜥8種野生動物,由保育類野生動物調整為一般類野生動物。

許多民眾誤以為一般類野生動物就不受保護,可以任意捕捉或狩獵,使花蓮各地出現多起違法捕捉飼養或狩獵山羌、獼猴等案件。

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任意捕捉獼猴或山羌等「一般類野生動物」回家飼養當寵物或宰殺,將面臨新台幣6至30萬元罰鍰,呼籲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農業處長陳淑雯表示,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獵捕一般類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野生動物,應在地方主管機關所劃定之區域內,並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受託機關或團體申請核發許可證」;若違反規定,未經申請許可者,將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陳淑雯指出,除公告修正前原已在花蓮縣登記在案的一般類野生動物,得繼續飼養並持續列管與接受查核外,如有發現新飼養的個體,將嚴格追查來源,若查獲將裁罰6至30萬元。

另外,經營野生動物的繁殖或買賣者,應依據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向縣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執照。

農業處表示,目前全台並無任何業者取得繁殖、販售台灣獼猴的許可,若店家及民眾私下繁殖或販賣台灣獼猴,已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農業處呼籲民眾,千萬不要因為猴子小時候看起來可愛就隨意飼養,在野外遇到猴群也要保持「不干擾、不餵食、不接觸」的三不守則,才可保護野生動物與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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