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國安法》部分條文,明定任何人不可為外國、陸港澳及境外敵對勢力等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違者最重可處十二年有期徒刑,罰金可視不法所得利益加倍。
為保護高科技產業,防止重要關鍵技術外流,於法制面建立更嚴密完善的國安防線,行政院提出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會昨天完成三讀。
這次修法新增罰則,明定如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可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
修正條文明定,如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由這次修法也規範軍事工程、財物或勞務的採購商,履約時不得交付或提供原產地、國籍或是登記地來自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的產品或服務。
此外,立法院會同日三讀通過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明定受政府機關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成員,赴陸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