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去年底公布修正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訂四十六項民眾可檢舉的交通違規項目,交通部核定今年四月三十日實施。交通部昨天說,主要是限危險駕駛及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違規行為。
交通部表示,為避免惡意檢舉泛濫,建議民眾可檢舉的交通違規,動態違規,限縮以對交通安全危害性較高,且警察不易實施稽查取締的四十一項違規態樣;靜態違規,限縮於路口、公車招呼站、消防車出入口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的違規。
此外,檢舉同一違規行為未逾六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僅能合併舉發一次。
四十一項動態違規中,多是不當駕駛,例如蛇行、逼車等。五項靜態違規,主要是在路口、公車招呼站、消防車出口及入口,嚴重影響安全與秩序的違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