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公民權修憲案出立院,待闖公民複決難關。圖/蔡晉宇
【本報台北訊】立法院院會今天通過「18歲公民權」修憲案,明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全案公告半年後,需再經公民投票複決程序,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半數、約965萬票,才會正式通過生效。
立法院院會今天上午以109人出席、109人贊成、0人反對、0人棄權,高票通過「18歲公民權」修憲案,除了主持議事的立法院長游錫堃,國民黨立委李貴敏、鄭麗文、無黨籍立委高金素梅並未參與投票。
立法院通過的「18歲公民權」修憲案,增訂「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明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18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憲法第130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之規定,則停止適用。
由於過去歷屆總統大選,從無候選人獲這麼高票數,18歲公民權縱使今天出了立院,仍有更大難關要闖。鑑於公民複決高門檻,執政黨預計規畫公民複決時間與年底大選一併舉行,以提高投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