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因應台鐵公司化和土地資產活化,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天審查通過《鐵路法》修正草案,將新增第二十一條之一。未來台鐵公司將不受《國有財產法》和《都市計畫法》限制,可鬆綁國有土地運用,自行決定資產開發。
根據草案內容,國營鐵路機構經營鐵路業務或辦理附屬事業所需使用公有不動產,得辦理有償撥用或租用,並須考量其公益性。經報主管機關核准,得辦理國有不動產開發、處分和收益,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限制,處分屬出售或設定一定年期地上權者,應先報經行政院核定。收入由該機構循環運用。
此外,不動產開發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主管機關得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迅行變更;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依區域計畫法或國土計畫規範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應畫設合理土地使用分區類別、訂定合適土地開發強度及容許使用項目;適度減輕國營企業開發義務負擔。
立院交通委員會昨天也通過,新增《鐵路法》第四十七條之一,讓觀光鐵路可彈性訂定票價,與通勤收費脫鉤。
此外,台鐵企業工會因不滿交通部未經充分溝通,就將《公司化條例》草案直接送到立法院審議,昨動員上千名員工到立院陳情,工會召開會員大會決議,指若訴求未獲回應,台鐵員工將集體在五月一日勞動節提出「不加班」聲明,當天「合法休假」不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