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行政院盼在立院新會期總質詢前核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草案,修正內容除了大翻修,從36條增為100多條,也首度增列刑事保護令,若因犯罪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重傷,以及致性自主權遭受侵害者,其遺屬或受重傷者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被告若接近被害人住所,違者將重新羈押或罪加一等。
官員指出,過去無論家暴或跟騷都可申請保護令,但殺人、致人重傷或性侵,對受害者帶來的恐懼,並不會小於上述傷害;強制性交也未必會符合跟騷法條件。
由於過去考量被告尚未判決定讞,在無罪推定原則之下,難以禁止犯嫌所為;也一度考量是否納入性侵害防治法。因為犯嫌或被告從起訴到3審定讞時間長,被害人將飽受煎熬。經多方討論,最後決定在「犯保法」內制定刑事保護令,就算犯嫌沒有收押,或收押後交保,被害人也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禁止犯嫌或被告恐嚇、騷擾、接觸、通話,或接近被害人住所,作為停止羈押的附帶條件。
律師陳孟秀表示,透過國家機制介入,讓加害者知道不能逾越界線,可說是危險前的保護機制;對被害者來說,也減少生活中隨時可能遇見加害者的恐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