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陸茂清
《水滸傳》第十八回:「那押司姓宋名江,表字公明,排行第三……這宋江自在鄆城縣裡做押司,他刀筆精通,吏道純熟……」說到了宋江上梁山前還是個官吏,任鄆城縣的押司。由於他為官清正,又樂於助人,因此鄆城縣裡老少皆知,一提起宋押司,無不肅然起敬。
「押司」是什麼官?其職責又是什麼呢?
押司是宋朝地方官府中,辦理文書案牘等事務的胥吏(即小官)。依《宋史‧職官制》記載,府、縣兩級衙門中,設置有「押司」之職。
一般來說,府衙的押司有好幾個,最多的府設有八個;縣一級官府大體上設一個,也有二個甚至三個的。押司設置的多與少,依據府與縣轄區的大小、人口的多寡而定。
押司的職責,主要是管理文牘,承接上司來文,為主官起草繕寫文告,以及上報、下發公文,這與時下地方政府的辦公室祕書大同小異。
在宋代官場中,押司官小而無品級,是個吃苦的差使,任務繁雜又責任重大。凡轉發上司來文或頒發本縣、本府的文告,他們都須遵照主官的交代及時發出。
《水滸傳》第二十回裡寫到,晁蓋等上梁山後大敗官軍,濟州府送來一紙公文,令所屬鄆城縣守禦本境,防備梁山泊賊人。鄆城知縣看了公文,令宋江即刻轉發各鄉村一體守備,宋江雖然為晁蓋等擔心,卻也不敢怠慢,將府裡來文抄錄了,下發到各鄉各保。
古代尚無印刷機,下發的公文得一份又一份照著抄寫,不許出差錯,不論是押司自己抄寫,還是交由手下人抄寫,絕對不能出一點差錯。出了差錯,即使錯了一個字,也是要接受懲處,起碼得負起「領導責任」。
假使在內容上有了出入,那就得治罪,輕則罷官,重則坐牢。所以身為一名押司,必須具備「刀筆精通,吏道純熟」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