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環保署昨天預告修正《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為《氣候變遷因應法》,將二○五○年淨零排放的目標入法,也增訂對國內直接排放或間接排放源徵收碳費;費率或收取對象仍待公告,碳費將專款專用於減碳事務。
《氣候變遷因應法》修正草案條文從三十四擴增為五十七條,提出強化行政管制、完備經濟誘因、確立部會權責及增列調適作為等四大修法方向,另外擴增不少罰則,如故意漏報碳費資料將以兩倍費率計算,經公告排放源若未符合效能標準最高罰一百萬元。
此次修法最重要是新增碳費法源,可分階段對直接或間接排放溫室氣體的排放源徵收碳費,徵收對象、費率及差別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定期檢討;碳費計算、徵收方式也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碳費收取後,將「專款專用」於辦理溫室氣體減量工作、發展低碳與負排放技術及產業、補助及獎勵投資溫室氣體減量技術等。
另因應國際推動碳邊境調整機制趨勢,未來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特定產品訂定碳含量計算及認定方式,並參考國際經貿情勢,對高碳含量進口產品徵收碳費。
這次修法也強化碳足跡管理機制及產品標示,藉由延長生產者責任及提供民眾低碳消費選擇,促使廠商生產低碳產品;同時將二氧化碳捕捉、再利用及封存等納入規範。
修法新增訂「氣候變遷調適」章節,包括透過科學基礎研究提升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礎能力,並由中央科技主管機關定期公開氣候變遷科學報告,中央須據以訂定「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地方政府則訂定「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強化因地制宜調適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