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內政部昨天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針對一九九五年前的老舊危險公寓大廈,規定地方主管機關限期強制成立管理組織,違者並訂有罰則。
依現行規定,一九九五年前落成的建築,無法強制成立管委會,經營建署輔導成立管委會,至今成立報備率約百分之六十六,但全國仍有約八千五百棟沒有管委會。
內政部部務會報昨天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除要求這類老舊建物,限期強制成立管理組織並訂定罰則外,也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協助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可補助成立費用;至於老舊危險的認定要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
另為協助公寓大廈設置充電系統的需求,內政部表示,新增在既有社區裡加裝電動車輛充電系統,應請台電進行事前專業評估,並降低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案門檻。
內政部說,為使公寓大廈住戶權益能獲得足夠保障,要求管委會應提報自主維護管理計畫、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並訂有保險費負擔及差額負補償責任,以及違規罰則等,確保未來用電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