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大法官昨天做出釋字第八○八號解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十八條但書關於處罰鍰部分,於行為人的同一行為已受刑事法律追訴並經有罪判決確定者,構成重複處罰,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即起失效。
《社維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應移送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辦理。但其行為應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或沒入之部分,仍依本法規定處罰。」
大法官認為,法治國有「一罪不二罰」原則,禁止國家就人民的同一犯罪行為重複究責、處罰,才是法治國法安定性、信賴保護原則和比例原則的展現。重複追究及處罰,原則上雖是指刑事追訴程序和科處刑罰,但若是性質、目的和效果等同刑罰的行政裁罰,大法官也認為適用一罪不二罰原則。
但大法官也指出,宣告違憲的範圍僅有罪判決和《社維法》罰鍰並存,其他如無罪判決,不在本號解釋意旨內。《社維法》第三十八條但書關於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沒入等處分的目的是在排除已發生的危害,或防止危害發生或擴大,未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