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將住宅租賃他人,一個月前房屋租約到期,因房東要移民遂將房屋轉售他人,但房客卻不願搬走,產生糾紛。不少曾發生租賃糾紛的房東、房客,現在學會在契約內容中,詳列房租繳款方式、搬遷時間、搬遷後物品處置等問題,並到法院或找公證人公證,讓合約具法定效力,房客也應多看幾遍契約內容再簽約。
然而,是否一定要經過公證,該租賃合約才會具有法定效力呢?答案其實是否定的。我國民法第一五三條規定,有關於民事上的契約,不論是明示或默示,只要雙方的意思合致,契約就能成立,並不限於書面,即使是口頭約定,不一定要具備任何的要件。換句話說,即使該契約沒有經過公證,也會具有法定的效力。既然沒有經過公證,也會有法定效力,那麼法律為何還設立了可經公證的程序?經過公證的契約有何好處?
兩者的差別就在於可以強制執行的時間。如果該租賃契約經過公證,按照公證法第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租用建築物訂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後交還者,當事人得請求公證人就該法律行為作成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可以直接依照該公證書執行之,甚至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將房客趕走。
反之,如果該租賃契約沒有經過公證,就必須依照訴訟程序向法院起訴,請求房客依照契約內容返還房屋,等到法院判決確定後,再拿該確定判決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房客返還房屋,再快也要拖上好幾個月或半年(這段訴訟期間可以向對方請求相當於租金的損害賠償)。
【本文為聯大法律事務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