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年終將屆,年終獎金算不算「工資」?針對部分勞工爭取將年終獎金納入投保薪資,以爭取較高的勞保給付及退休金,勞委會法規會日前開會,確定「年終獎金」、「考績獎金」都不屬勞基法所定「工資」範疇,不得計入投保薪資。惟若勞資雙方已在八十九年十一月以前約定者,年終獎金仍可計入投保薪資。
但上述原則也有例外規定,亦即許多外商公司或私校聘雇老師普遍採行的「保障年薪」制,如明定年薪十四或是廿個月者,則不在此限,若勞雇雙方在勞動契約明定年薪數十個月,則公司必須將「年薪」全數納入投保薪資,且必須採同一投保單位一體適用,以避免公司利用此一漏洞為屆臨給付特定對象調高投保薪資。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明定「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特殊功績獎金等其他非經常性獎金」,不屬「工資」範疇,一般計算投保薪資時,大都不予納入。但民國八十九年底以前,勞委會基於「優於法令規定者」不予禁止,同意勞資雙方可自行決定是否將公司發給的「年終獎金」計入投保薪資。
勞委會表示,現行勞保給付及勞工退休金給付,都是根據給付前三年月投保薪資平均值計算,許多公司便與勞工商定採低投保薪資,而後再於屆臨給付前調高投保薪資,增加給付額度,「年終獎金」就成為彈性計算投保薪資工具,因此勞委會在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重新做成解釋,明定「年終獎金」不得計入投保薪資。
近來勞工團體反映八十九年十一月前後採不同標準,對勞工並不公平,因此要求勞委會重新認定,經勞委會法規會開會討論後,仍決定維持原議,亦即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排除年終獎金屬於「工資」範疇,不予計入投保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