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陞太空科技公司二○一九年曾選在台東達仁鄉南田作為火箭發射場,最後卻卡關,晉陞表示,若《太空發展法》順利通過,一定選擇南田。圖/資料照片
【本報台北訊】行政院會昨天通過《太空發展法》草案,為順利推動太空發展相關事項,明定科技部為主管機關,由專責法人協助辦理相關業務。草案規定,未來擁有火箭、飛行器者應辦理登錄,若要發射也須申請許可,違者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最高一千萬元罰金,待母法三讀通過後,科技部將再草擬四部子法,讓相關法令配套更完善。
行政院長蘇貞昌裁示,台灣在科技發展上擁有超強實力,若能結合既有半導體、資通訊、精密機械等優勢產業,開拓太空,搶得先機,進而占有一席之地,「把台灣的國力打上太空」,將不會只是夢想,而是未來可達成的美麗風景。
鼓勵民間投資太空事業
《太空發展法》草案共計六章,有二十二條文,強調為促進我國太空產業健全發展,中央政府應鼓勵民間投資太空事業、推動高附加價值太空技術產業應用及必要獎勵措施、協助關聯產業發展及國際接軌、培育太空產業發展人才、輔導育成太空新創事業,並由專責法人協助辦理相關業務。
科技部次長林敏聰表示,太空產業藍圖方向,自製衛星已有相當基礎,未來盼發展通訊衛星,以我國晶片半導產業連結未來衛星關鍵組件,以及太空火箭等;專責法人則是協助處理太空事項業務,目前最適宜的單位是國研院太空中心,未來母法通過後,太空中心可望成為隸屬科技部下的行政法人,負責執行相關事宜。
草案也規定,發射載具(火箭、飛行器)或太空載具(人造衛星、無人或載人之太空飛行器)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應依規定辦理登錄,或同時檢附辦理登錄資料,且應於發射許可期間提供適當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並經主管機關核定,始得實施發射;未辦理登錄者,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未經許可於我國境內發射發射載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發生太空事故致人死傷,或毀損他人財物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限額五十億元。
台灣首支國產火箭「飛鼠一號」曾選在台東縣南田原住民土地上發射,引發爭議。林敏聰表示,草案特別規範,太空發展相關事項如涉及原住民族權益者,應以保障原住民族權益為原則,並依原住民族基本法及相關法律辦理。
學者籲格局擴至太空港
對於行政院通過《太空發展法》草案,中央大學太空科學與工程學系系主任趙吉光表示,大家都關注在火箭發射場,科技部也積極盤點設置發射場,但在商業面較少著墨,希望政府不只強化科研,也要發展商業面;太空產業不單是發射場議題,還有「太空港」概念,不只是運送人,也運送物,台灣的格局必須再擴大。
成功大學航太系前年在屏東縣牡丹鄉旭海海岸完成一千五百公斤級推力的兩節式混合火箭發射,當時率領跨領域團隊的航太系教授趙怡欽表示,「這是國家三十年前就該做的事」,即便台灣也有國造衛星,但太空發展卻比經濟較落後國家慢很多,「連烏拉圭都在發射衛星」,泰國、印尼也都發展得比台灣還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