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為加快六層樓以上的危老屋重建,行政院會昨天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表示,修法棒子與胡蘿蔔並重,都更案內危險建築物條件完備後,可免除地方政府代為拆除的協調程序;也提高容積獎勵誘因,最高可達原容積一點三倍。
過去發生地震,高樓層危險集合住宅皆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為避免再發生災損,內政部提出修法,加速並提供中高樓層危險集合住宅都更誘因。
花敬群解釋,現行高樓層都更比低樓層的誘因小,尤其樓層愈高、戶數愈多,單戶獲得的獎勵愈少,容積獎勵覆蓋率愈低,修法若獲立院三讀,未來高樓層集合住宅都更,容積獎勵可以到一點二倍,危險的高樓層住宅則可以到一點三倍,讓高低樓層的覆蓋率達到相同水準。
至於危險如何界定,花敬群說,將修訂子法明確定義,過去針對全台灣一萬二千多棟中高層建築物耐震初評後,推估應有三百至六百個的極度危險、海砂屋等建築案件。
另外,未來高樓層危險集合住宅,一旦通過都更計畫核定實施,只要達成至少百分之八十的權利人同意、事業計畫經完整審議、權利人保障到位、做好拆遷安置,就可免除地方政府代為拆除的協調程序,可依《建築法》強制拆除,盼加快中高樓層危老屋重建都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