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交易課稅 明天上路

 |200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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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明天起,網路交易如有營業目的行為,賣家必須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依法課徵營業稅和營業所得稅,如果被查獲逃漏稅,最高可處應納稅額三倍的罰鍰。

財政部重申,個人拍賣二手貨或不適用物品,不屬營利目的行為,因此不須課營業稅。

網路交易課稅輔導期今天截止,明天起,網路商店賣家應赴戶籍地或住(居)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若未依法律規定辦理營業事業登記並納稅,將會遭到處罰,罰鍰為應納稅額的一倍至三倍。

財政部強調,對網路交易課稅,主要是落實與實體商店間的租稅公平。課稅對象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或個人,目前須辦理營業登記的為每個月銷售金額超過六萬元者;月銷售額六萬元以下者,可暫時不用辦營業登記。

國稅局指出,已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的單月銷售金額若是不到六萬元,可以不必報營業稅,但是銷售額還是要併入營所稅;相對的,暫時不用辦營業登記者,如果單月銷售金額超過六萬元而被國稅局發現,將被罰一倍的罰鍰。

國稅局表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必須誠實開立發票,否則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除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一至十倍的罰款。

已辦理登記的營業人,只要在被檢舉或查獲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者,依法可免罰,而出售家庭日常使用衣物、家具等二手物品的個人,可免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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