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行政院會昨天通過「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明訂罷工的發動條件與規範,其中,電力、自來水、航管、證券期貨與國防部所屬機關學校等五類人員,不得進行罷工。
另外,大眾運輸、通訊傳播、公共衛生、煉油、醫院、燃氣、金融服務、政府機關與公立學校不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必須在罷工前三天向所屬機關通告,勞委會也有權頒布「冷靜期」,強制三十天內不得罷工。
這次修法明訂「爭議行為專章」,規定罷工的原因只能是調整事項爭議,如工時、工資的改變等,不能因「權利事項爭議」如欠薪、不當解雇等發起罷工。至於禁止罷工的五類行業,若勞資爭議調解失敗,勞方可單方面要求進行仲裁。
另外,勞工罷工擁有民刑事免責,雇主不得要求對依法罷工所生的損害向勞方要求賠償,但基於「無工作無工資」原則,罷工期間雇主可拒絕給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