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會期立委 憲政首例

 |20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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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台北地院分案審理立委蘇震清、廖國棟、陳超明、趙正宇被控貪汙案,昨天凌晨裁定蘇、廖、陳羈押禁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夜奔立法院函請許可羈押處分,兩度遞交公函後,獲立法院跨黨團決議許可羈押,三人下午押解台北看守所。立委在開議期間被羈押,創憲政先例。

蘇震清、廖國棟、陳超明收賄協助太流公司董事長李恆隆召開公司法鑑定公聽會爭奪SOGO百貨經營權,犯職務收賄罪,偵查中羈押禁見;趙正宇依財產來源不明罪、違反稅捐稽徵法偵處,偵查中羈押禁見,昨無保請回。

四名立委被關押四十多天,起訴後力求交保,放棄拒絕夜審權。羈押庭中,蘇震清辯稱,他與李恆隆的金流是借貸;陳超明聽聞被許可羈押,形容立法院變弱勢團體;廖國棟說,希望交保去立法院把關美豬美牛進口;趙正宇否認犯財產來源不明罪,表示願意補稅。

二○○四年修正的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委除現行犯外,在會期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換言之,法院要拘禁立委的人身自由,立法院有許可的准駁權。

檢方偵查中聲押四名立委,由法院裁准,台北地院本月十日第一次「函知」立法院有四名立委因案在押,立法院上周開議,昨天台北地院再裁定蘇震清、廖國棟、陳超明續押,台北地院向立法院第二次發函。

台北地院二次公函函請立法院「過院參辦」,遣詞不卑不亢。公函先稱因羈押立委有函請立法院許可的必要,再稱蘇震清、廖國棟、陳超明、趙正宇已被起訴,其中,蘇、廖、陳犯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符合刑事訴訟法羈押要件,已裁定羈押禁見,請立法院許可。

攜帶公文遞件

法警連跑2趟

公函昨天凌晨四時許由法警帶往立法院,但立法院保警沒有收文權,法警折返;天亮後,法警再次攜帶公文前往遞件,八時許完成程序送達,立法院著手處理,十時許可蘇震清等人羈押禁見。

外界質疑法院裁定羈押到獲許可羈押,前後歷六小時,蘇震清等人暫押法院地下室候審室,有違憲爭議,台北地院刑事庭發言人李殷君說,羈押庭召開有「合理」等候期間,包括法官、律師都需要閱卷,函請立法院許可另有公文在路途期間,將立委暫時安置沒有停留過久。

如果被許可羈押的蘇震清、廖國棟、陳超明就羈押處分提抗告、獲高院發回,台北地院審理後仍決定羈押禁見,法官是否還須「再次」函請許可?李殷君說,個案由合議庭評議認定。

李殷君說,台北地院依憲法增修條文函請立法院許可羈押立委,後來經黨團協商,召開臨會討論准許可羈押,並以交換電子公文回知法院,法院接獲電子公文,將蘇震清三人解提出庭,諭知立法院許可羈押,將三人押解到台北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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