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內政部昨天表示,為健全政黨發展,內政部昨天通過《政黨法》修正草案,明定政黨違反規定可連帶處分政黨負責人最高一百萬元罰鍰,選任人員違反國家安全法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經判決確定,得廢止政黨備案。
內政部表示,課予政黨負責人監督之責是這次修法重點之一,草案新增規定,對於政黨收受法定經費,應存入以政黨名義開立的金融機構專戶、每年度應依法申報財報及不得招收十六歲以下黨員等相關規定,政黨負責人應負監督之責,若政黨違反規定,除依規定處罰政黨外,將連帶處分政黨負責人二萬到一百萬元的罰鍰。
內政部表示,為杜絕空殼政黨,草案增訂政黨應持續招募黨員,維持一百人以上黨員的規定;對於政黨組織運作等決策具有實質影響力的選任人員,如有違反國家安全法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經判刑確定且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政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