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約人員人事條例 法制局有疑慮

 |20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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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人事行政總處日前研議訂定「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保障約聘人員權利,並讓任職滿三年的聘約人員,可擔任六大類機關編制內職務與主管,引發熱議。立法院法制局指出,此條文恐產生排擠正式考試公務員名額及升遷的效應或疑慮,建議不納入草案。

新北金山區公所臉書小編日前猝逝,被家屬質疑是過勞緣故,約聘雇公務員的權益保障再受討論。

該草案規定,三等以上聘約人員,於任用滿三年後,可擔任特定機關「有職稱職務」。但現行的「有職稱職務」,部分除了由政務官擔任,其餘多為考試任用人員。

法務局指出,相關條文雖僅限於「研究、實驗、檢驗、 文教、醫療、專業科技、限期性任務功能組織」等特定機關,但是否具備這類研究、文教等性質,由哪個機關認定?法制局認為,畢竟擔任「機關組織法規定有職稱職等之職務」是為例外,例外規定的解釋適用寬嚴與否,涉及對該等研究或文教機關的正式考試及格公務員權益,其影響不可輕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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