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我國民法規定成年年齡為二十歲,朝野立委分別提案修法,法務部也啟動法制作業,規畫在民法總則中將成年年齡修正為十八歲;相關修法牽動各主管部會將近四百條法律條文,待各部會報行政院整合,可望下會期由立法院審議。
民法一九二九年制訂,規定年滿二十歲為成年,時至今日,青少年自我意識抬頭,且十八歲的人有權公投決定國政、可考汽機車駕照,刑法上也負完全責任,卻在民事上被認定為「未成年人」,致租屋、創業、銀行開戶等權利受阻。
成年年齡下修是既定政策,朝野共識高,未來三讀後,過去被「二十歲」法條受限的行為都將鬆綁;例如新世代網路創業風氣盛,對「年輕人」網路事業創業有益。
不過,有些法條針對「特殊資格」者設計的年齡限制,例如集會遊行法規定未滿二十歲者不能為集會、遊行的負責人;國籍法歸化我國籍須年滿二十歲;人民團體法規定組成人民團體需滿二十歲;農會法規定二十歲才能為農會會員,相關特殊資格是否隨民法修正一次調整到位,都在討論範圍內。
行政院已多次召集跨部會會議,決定採一致性原則,除非有特別考量,各法條中年齡數字應隨民法修正一起修正為十八歲,此外,參考日本修法訂四年的緩衝期,未來將訂二或三年緩衝時間,以利政令宣導、各行業適應。
此外,軍公教撫卹金發放給未成年人到成年為止,現行制度發放到二十歲,民法成年年齡下修到十八歲後,目前已確定有權支領撫卹年金的未成年人,仍能繼續領到二十歲,不受修法影響,但未來修法後若再發生因公殉職,其未成年子女只能支領撫卹年金到十八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