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行政院會昨天通過《刑事補償法》修正草案,大幅放寬刑事補償的適用範圍,現行只有再審獲改判無罪前,曾受羈押等人身自由拘束的受害人可申請補償,未來只要獲改判無罪,即可申請補償。
因應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行政院院會通過司法院函請會銜的《刑事補償法》修正草案。法務部表示,本次修法大幅放寬刑事補償的適用範圍,除人身自由受拘束的無辜受害人可請求補償外,因偵查、審判過程或判決結果,未受人身自由拘束的無辜受害人,其人身自由以外的人格法益有重大損失,且無法聲請國家賠償時,也可以聲請刑事補償。
根據草案,修法公布後可回溯申請,自施行日起,過往適用的案件,在兩年內都可以提出補償申請。
草案也規定,受理補償事件的機關得以彈性審酌補償金額,就無辜受害人已繳罰金、易科罰金、沒收或追徵有拍賣物賣得價金等情形,修正給予一至二倍的補償金額,以具體平復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