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高雄七三一氣爆發生至今近六年,在高雄市長補選前夕,監察院昨表示,高雄市政府處理此災害時,不當運用民間捐款購置機關執行業務所需設備,且至今未釐清收受捐款之相對應收據,因此通過監委李月德、陳慶財、楊美鈴、江明蒼、江綺雯調查報告,糾正高雄市政府。不過,監委蔡崇義、田秋堇、楊芳婉、高涌誠、趙永清、張武修、王幼玲、林盛豐、林雅鋒提出不同意見書,並對糾正結果表示遺憾。
查案監委表示,氣爆案事發後,高雄市政府設立捐款專戶,並訂定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作業要點,來管理高達四十五點六億元款項,且明文列出十項專款專用事項;但高市府竟將專款用於觀光行銷推廣、支付電信費用等不符合原訂支用範圍,且提報的五十九個使用經費計畫之擬定與審議過程,也未確實敘明符合哪項專款使用規定,顯有違失。
對於部分未指定用途捐款,查案監委指出,依據災害防救法相關規定,由政府統籌處理救災事宜者,應專款專用於提供與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不得挪為替代行政事務或業務之費用。但經查發現,多有購置平時執行業務所需之設備,或是出國考察、E化公務系統,連同「高雄市七三一氣爆紀念裝置藝術」設施維護費使用也納入其中。
查案監委表示,高市府委任律師提起民事訴訟,向應負賠償責任者請求賠償,其律師費用以善款支應,是否與法理相符已有可議;高市府竟還無視請求金額多寡,即使個案求償金額未達一萬元,仍以每案一萬元的律師費進行訴訟,此作法亦遭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