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環保署預告「噪音管制區畫定作業準則」修正草案,調整已完成陸上交通運輸系統噪音管制標準,三十公尺內的區域應畫定為第三類噪音管制區,日間不得超過六十五分貝、夜間五十五分貝。
環保署官員表示,本次修正最主要是新增距離大眾運輸系統、非地下化鐵路系統中心線外、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距離道路邊緣外,至少三十公尺以內的區域,應畫定為第三類噪音管制區。交通系統本身屬於第四類管制區,而各地方政府目前對於交通運輸系統外噪音管制區的畫定範圍不一,目前從三十公尺到六十公尺都有。
環保署指出,未來草案正式公告後,會要求一律以三十公尺為準,三十公尺外就屬於第二類噪音管制區,「等於是加嚴標準」。
根據噪音管制法規定,噪音管制區畫分為四類,依土地使用現況、行政區域、地形地物、人口分布畫分。
如風景區、保護區屬於第一類;學校用地屬於第二類;商業區、漁業區屬第三類;工業區、倉庫區等屬第四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