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上個月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使用電動代步車及動力式輪椅於人行道上,時速如超過六公里,將可開罰三百元,雖未正式通過,卻已引發爭議;身心障礙聯盟批評,電動代步車出廠時速最高設定為十公里,而代步車上沒有儀表板,難以控速,如因此受罰,相當不公。
身心障礙聯盟祕書長洪心平表示,使用電動代步車及動力式輪椅的身障者,都是身體狀況相對嚴重者,在社會環境及人行道相對不友善的狀況下,仍願意與社會接觸,應給予鼓勵,甚至提供更友善的環境,但近期修正部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卻是在懲罰身障者。
洪心平表示,電動代步車及動力式輪椅屬於醫材,法律上使用將其視同行人,一般行走時速約三到五公里,跑步時速則約六到十公里以上。
他說,但同是使用行人道的「行人」,卻只有電動代步車及動力式輪椅被限制時速,等同是欺負弱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