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為降低偏鄉師資流動率,立法院二○一七年十二月八日通過「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明定發給偏鄉教師久任獎金,子法延宕近三年,近日完成修法。辦法規定,教師須於母法實施日起在偏校服務滿八年以上,才符合久任獎金年資,換言之,至少五年後才可能發出首筆久任獎金。
教育部近日修正「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只要表現優良教師、校長,在同一偏校服務滿八年、十一年,可依學校偏遠程度,發給不同額度久任獎金。一般偏遠學校發七萬、十一萬元,特偏是十萬、十五萬元,極偏為十五萬、二十二萬元,代理教師也準用久任獎金規定。規定適用全國近三成、總計逾一千所中小學。
有學校認為,二○二五年十二月八日才可能發出首筆久任獎金,年資計算嚴苛「緩不濟急」,不如任滿三、四年就給獎,更能留人;但也有學校擔心子法一施行,部分師資太快拿到錢仍會請調離開,終究留不住人。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林碩杰表示,近日有學校反映,師資流失是偏鄉進行式,久任獎金「看得到吃不到」,呼籲立法院透過立法讓教師年資可溯及既往。教育部國教署人事室主任陳泰吉表示,偏鄉教師年資是否溯及既往,需要再研議。
台中梨山中小學校長洪永明表示,該校地處海拔二千零一十二公尺,交通極為不便,多數公費師資或代課教師「平均五年內離開」。師資流動率高,也涉及交通生活環境因素,久任獎金雖有鼓勵性質,但把教師留下來的誘因,恐怕不如提供品質更好的宿舍。
桃園市介壽國中校長傅美琴指出,子法明定「表現優良」教師或校長才可領取久任獎金,但欠缺「優良」的具體條件,就怕久任獎金最終留不住優秀青年人才,反而只獨厚一群態度消極的「不作為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