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昨三讀通過《農業保險法》,為提高農民投保意願、提高保險覆蓋率,規定政府可依保險標的補助農民保費,農業保險實施起前五年,政府補助比率以保費的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自第六年起改以百分之六十為上限。
立法院昨舉行院會,三讀通過《農業保險法》,條文明定農業保險標的包含農、林、漁、牧業產物相關品項,而農業保險是為填補天然災害或其他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的實際或推定損失,經主管機關公告的保險,而農業保險法的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保險人為保險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可的農、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農業保險基金的資金來源,包含政府捐助、資金孳息、捐贈收入、向金融機構貸款融資等,而政府捐助基金應逐年編列至一百億元。
由於農業保險的執行機關為農、漁會,新法也明定相關罰則,若未經農委會許可辦理農業保險業務,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院會也三讀通過修正《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老人福利機構若有虐待致死,妨害老人身心健康,或提供不安全設施、不衛生餐飲等情形,加重罰鍰最高至一百萬元,最重可令其解散、廢止設立許可。
另三讀修正通過《天然氣事業法》部分條文,明定公用天然氣事業在其供氣區域內,若無正當理由拒絕供氣請求,處新台幣六十萬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可廢止設立許可及供氣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