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警判無罪 台南高分院撤銷

 |2020.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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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南訊】鐵路警察李承翰遭刺死,被告鄭姓男子因被認定罹患思覺失調症獲判無罪,以五十萬元交保後停止羈押。嘉義地檢署提起抗告,台南高分院昨天裁定撤銷,發回嘉義地方法院。

台南高分院指出,原審雖依鄭行為惡性、家庭生活情形及經濟能力等狀況,命鄭提出五十萬元具保金額。但高分院斟酌鄭於此案造成社會大眾恐慌甚巨,犯情節重大等情,認原審決定具保金額,尚不足達到以保全及防止再犯目的,實屬過輕。

台南高分院發言人吳勇輝說,原審針對鄭具保時間並無一定期間限制,容有得隨時提出具保而陷社會大眾於不安定狀態,也有未妥,應限定命其於具保後一定期間,如二十四小時內及時提出。

至於限定期間內不能具保而有必要情形,如鄭是罹患精神疾患且持刀攻擊員警造成因公殞命,鄭無受強制醫療措施,造成社會治安危害之虞,原裁定針對具保等條件即應失效,仍應繼續羈押。

吳勇輝說,鄭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一十六條所規定視為「撤銷羈押」,該規定並無明文得命鄭應遵守事項,如新增限制住居、交保後要到醫院精神科就診、應依醫囑按時服藥、不得故意犯罪等八大條件。原審並未敘明其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規定,得命鄭應遵守事項論理,也有未妥。原裁量未盡妥適及論理未洽之處,台南高分院將原審撤銷,發回原審嘉義地方法院更為適當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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