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近期銀行頻頻合併,繼去年台新銀行合併大安、今年六月下旬富邦合併台北銀行、國泰合併世華後,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也於日前宣布將於年底前併購萬通銀行。在消基會接獲民眾的申訴案件發現,部分金融機構合併後,將被合併者原先承諾給消費者的條件更換甚至推翻,並有銀行對客戶未善盡告知責任,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
有一案例是曹小姐原本持有大安銀行信用卡,該行規定每日同一金融卡最多僅可自提款機提領十萬元,但因金融卡遺失,雖即掛失,仍被盜領廿萬元。雖然大安銀行有提款限額,不過與台新銀行合併後,遊戲規則變成每天最多可自提款機提領廿萬元,曹小姐並未收到通知更正此規定,因此認為台新銀行應吸收被盜領的十萬元。
另一案例吳先生向大安銀行借房貸,在台新銀行合併大安銀行時曾辦理房貸手續,台新沒有給予合理的契約審議時間,在簽約後想換別家利率較低的銀行,才發現台新規定房貸契約需綁兩年,中途轉貸要付違約金。
銀行合併後,業者多半宣稱對消費者而言利多於弊,不過消基會卻接到消費者申訴,因為銀行合併後而致本身權益受損。消基會秘書長程仁宏表示,無論銀行間的合併或合作方式為何,新約所承諾內容不應低於舊約;若消費者認為銀行合併後對權益可能有影響,目前也只能消極的剪卡要求解除契約。
此外,若新接手的銀行要求消費者換約,應主動提供合法且合理的審閱期。程仁宏表示,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卅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契約條款內容。」「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消費者在簽約前,記得向業者要求審閱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