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力霸集團創辦人王又曾在美國遭裁定交保但須受電子監控,法務部官員昨天表示,目前國內電子監控對象僅有判刑確定、假釋中的性罪犯,法務部正研究除性侵罪外,對涉嫌貪污及經濟掏空等重罪的偵查或審判中被告,交保在外時均可實施電子監控,防止逃亡。
法務部檢察司官員指出,實務上常發生被告在偵審交保中逃亡的事例,其中重大經濟罪犯在判決定讞前逃亡國外的情形尤其嚴重。官員表示,英、德、日、美等國均有對判決未定讞的被告施以電子監控的制度,其中美國實施電子監控相當頻繁且範圍廣大。但也有人持反對意見,認為現行法律沒有相關規定,且主張電子監控侵害隱私權,仍須彙整各方意見,研究是否推動。
官員說,電子監控制度將不會是獨立的強制處分,建議修正刑事訴訟法有關限制住居條文規定,增加「為限制住居時,檢察官、法院得命輔以科技設備監控」等條文文字,但這仍待司法院或立法委員主動提出,才能促成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