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特休未休完 可遞延、換工資

 |2019.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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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將邁入尾聲,勞動部昨天提醒,勞工特休假若沒有休完,雇主應該發給勞工特休假未休日數的工資,但若是經勞資雙方同意,勞工特休假可遞延至下一年度實施。

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如在同一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雇主應給予特別休假日,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謝倩蒨昨天在勞動部例行業務報告指出,勞工的特別休假日,勞雇雙方可協商是否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周年期間,或是採用曆年制(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或另行約定年度的期間行使。

謝倩蒨指出,雇主也應將年度特別休假日數,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書面通知的形式包含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與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得列印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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