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消海巡超勤 違憲

 |2019.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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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雖規定周休二日,但公務人員周休二日實施辦法等條文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的輪班、輪休制度設定服勤時數合理上限、服勤日連續休息最低時數,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做出釋字第七八五號解釋,認為此舉違反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與健康權,包括加班費、補休假規範都應在三年內檢討修正。

本案源於高雄市消防員張家偉、前消防員徐國堯認為勤一休一的勤務規定,即出勤二十四小時,再休息二十四小時的超時服勤不合理,二○一二年十月向機關申請調整勤務時間為每日八小時、職務陞任為組員或科員、給付加班費或准許休假,但三項請求都未獲准。張、徐為此提行政訴訟,指國家為保障勞工,制定勞動基準法禁止資方壓榨勞工,政府身為公務員資方,對外勤消防隊員的保障程度怎能低於民間?

兩人主張,以每日八小時、每月最多一百小時,且最高一萬七千元為超勤加班費支給上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不過,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消防員「出入於水深火熱之中、度人於千鈞一髮之際」確實辛勞,但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等規定,並未違法,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用行政獎勵補償超勤加班費也沒濫權,駁回上訴。

張、徐在窮盡救濟途徑後,二○一五年聲請釋憲。大法官釋字七八五號解釋審查的客體共六項,其中涉及服勤時數的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周休二日實施辦法,和處理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補償的公務人員保障法兩項被認定有規範不足之違憲。

高市消防局衡酌轄區特性採「勤一休一」更替服勤,大法官認為這部分沒有違憲,但要求相關機關在框架規範訂定前,仍應基於憲法健康權最低限度保護要求,就外勤消防人員服勤時間和休假安排,像是勤務規畫和每日勤務分配是否給予符合健康權保障的連續休息最低時數,要隨時檢討改進。

消防員:遲來的正義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祕書長朱智宇表示,釋憲認定警消海巡超時輪值有規範不足之違憲,這是遲來的正義。這幾年來許多警消及海巡人員長時間超時加班、血汗工作因而猝死,他希望相關單位應與第一線基層公務員討論後續修法。

而徐國堯二○一四年九月因被記四十二支申誡,遭消防局免職,朱智宇表示徐另外針對公務員訴訟權保障的案件也提出釋憲,目前排案待審,希望大法官能給予圓滿的結果。朱說,釋字七八五號解釋是因基層消防員的團結、徐主張公務員的基本權利而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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