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重大商業事件 設專責法院審理

 |2019.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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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將設專責法院、引進專家證人制度、採行調解前置程序等,並規定罰則,處理重大民事商業事件。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商業紛爭的裁判須符合迅速、妥適、專業、判決一致及具可預測性等要求,二○一七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分組決議應推動設立商業法院,司法院在今年三月完成過《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的重點條文包括,將設置專業法院,商業法院為高等法院層級,採二級二審制。「商業事件」分為商業訴訟事件及商業非訟事件,由商業法院的商業法庭處理。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商業訴訟事件的範圍有七款,包括公司負責人因執行業務,與公司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的爭議,「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因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中關於內線交易、公開說明書不實等,所產生民事上權利義務的爭議,且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一億元以上者等;將採行專家證人制度、當事人查詢制度等,如涉及營業祕密,得聲請法院發「祕密保持命令」。

此外,委員會昨天也初審通過《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將名稱修正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未來智財法院將與商業法院合併為「智慧財產與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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