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禁蒙面法今生效 違者最高可囚1年

 |2019.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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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四日宣布,自五日開始實施《禁蒙面法》。圖為香港民眾戴口罩上街抗議。 圖/法新社

【本報綜合報導】香港近四個月捲入修訂《逃犯條例》衝突旋渦,且示威者暴力程度不斷升級。香港行政會議周五早召開特別會議後,特首林鄭月娥下午三時與一票司局長會見傳媒,宣布引用英國殖民時代留下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簡稱《緊急法》)訂立禁止蒙面規例,周六(五日)零時零分生效,規定任何人不得在獲批准集會、非法集結或未經批准集會活動上蒙面,違例者最高可監禁一年,罰款二點五萬港元(約新台幣近十萬元),警務人員不在限制範圍。

林鄭強調,雖然訂立規例引入《緊急法》,但不等於進入緊急狀態,只是現時情況合乎危害公共安全。林鄭補充,若規例日後再無需要,政府可以撤回。

此外,規例是製止暴力行為,針對犯法的暴徒。她說,這是規例,屬先定立後審議的附屬法例,會在立法會十月十六日復會後,提交予立法會審議。

林鄭表示,近四個月以來,出現超過四百場示威、遊行和集會,之後往往演變成衝突,共逾一千一百人受傷,其中三百人為執法的警員,形容影響範圍廣泛。

根據《禁蒙面法》,任何人不得在身處以下活動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包括:非法集結、未經批准集結等。

而在傳出港府討論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後,反對修訂《逃犯條例》網民發起快閃活動,昨天中午十二時三十分到中環遮打花園集會後,舉行反緊急法遊行,遊行隊伍走出電車路抗議《禁蒙面法》。

此外,香港教育局長昨天下午向全港學校校監及校長發通告指出,學生在校內或校外均不應戴上口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遮蓋臉孔,有宗教或健康原因除外,而這原則亦適用於所有教職員及在學校工作的人,例如課外活動導師、由服務供應商派往學校提供服務的人員等。教育局表示,想藉此機會強調,學校不是表達政治訴求的地方,學校與持份者應協力為學生營造一個安全、平穩和寧靜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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