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法修正草案 立院初審通過

 |2003.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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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教育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電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獎勵投資製作國片的輔導機制,凡營利事業投資達一定規模的電影片製作業的創立或擴充,一定限度內,在該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可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依據行政院版的修正草案內容,政府對國片「應」採取的相關輔導措施,原擬修正為「得」。此舉在審查時遭朝野立委指責有推卸責任之嫌。最後委員會通過立委連署提出的修正草案,仍維持政府「應」輔導的立法精神,並增列多項輔導的新措施,為國片發展創造利多。
委員會通過草案增列第三十九條之一,「為鼓勵投資製作國產電影片,營利事業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投資達一定規模的電影片製作業的創立或擴充,其原始認股或應募屬該電影片製作業發行的記名股票,持有期間達三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價款的百分之二十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前項投資抵減稅額,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朝野立委連署提出通過的第五條之一修正草案,明訂「因外國電影片的進口,致我國電影事業受到嚴重損害,或有受到嚴重損害之虞時,為維護本國電影文化事業的存續與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就下列事項採取下列措施,(一)設置電影事業輔導金。(二)成立國片院線,予以輔助,或設定國片映演比率。(三)研訂發展電影工業的相關措施。(四)協助電影事業建置金融輔導制度。(五)其他為維護我國電影事業的存續及發展措施。前項損害及有損害之虞的調查、認定及救助措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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