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實習 提供勞務就適用勞基法

 |201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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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進入暑假實習高峰,不少在校學生會趁機到業界實習,了解實務運作,但常有企業假借實習之名,行僱用之實,將實習生當作短期、臨時性的廉價勞工,教育部過去拋出實習專法草案,將實習分成「工作型」及「一般型」,僅工作型受勞基法保障,雖專法目前還沒著落,但勞動部強調,只要有提供勞務就具僱佣關係,「有做事,就是勞工」,適用所有勞動相關法規,雇主也須依法給薪水、加班費,休假等。

校外實習主要由以學校為媒介引薦學生進到產業端學習,例如產學合作,有算實習學分,也有一種是企業釋出實習機會,學生自行應徵。根據高教工會去年七月公布的「全台大專院校實習情況調查」顯示,高達八成實習生有僱佣事實,其中更有六成七完全無薪資或津貼。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副司長黃琦雅解釋,以餐飲科系學生為例,若到飯店實習,與其他員工提供一樣的勞務,就算是勞工,適用勞基法保障,這也是實習專法所稱的「一般型」校外實習;至於企業自行開實習缺,如知名科技公司微軟,每年提供約一百個實習名額,因微軟有指揮監督學生做事,從做中學,雖然以實習為名,但性質就跟工讀生一樣,都有提供勞務,所以也是勞工。

但若如果只是到企業純粹見習,參觀產製作業流程、聽座談等,完全沒有提供勞務,就是實習專法裡稱的「學習型」校外實習,學生跟公司間沒有所謂的僱佣關係。

勞動部職安署表示,針對建教、產學合作的實習生,雖不適用勞基法,但仍需受到職業安全衛生法的保障,合作機構也應善盡責任防止職災,教育部要篩選合作的建教單位前,也都會參考過往勞檢資料,職安署也會根據教育部提供的名冊,定期針對職安衛相關的檢查。

至於工讀生與部分工時的勞工,雇主最常違法的就是未給加班費、休假日上班未依規定加給工資、未落實一例一休。

黃琦雅建議,不管是透過學校產學合作,或是學生自己應徵的企業實習缺,最重要的是必須先釐清「僱佣關係」,才可以避免企業假實習之名,把實習生當作免付薪水的廉價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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