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刑度 違憲

 |201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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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許多駕駛遇到車禍,自認錯不在己或「不嚴重」,逕自離去後卻吃上肇事逃逸罪,大法官昨天作出釋字七七七號解釋,認為一九九九年與二○一三年的刑法「肇事」語意不清,一般人不易理解或預見,即日起失效;至於現行條文刑度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對情節輕微者顯然過苛,有違憲法比例原則,宣告最慢兩年內失效。

大法官指出,在修法完成之前,各級法院對駕駛人於事故的發生有故意或過失而逃逸,沒有情節輕微情況者,仍應依法審判。在釋字七七七號出爐後,三名聲請人可以提非常上訴。

法界人士指出,在還未修法期間,法官若手上有情節輕微案件應審酌本解釋,或裁定停止審理,否則審下去只是讓當事人判刑,卻又違反釋憲意旨,徒生上訴案件。

本次釋憲案除有三名民眾聲請,另有十六件為法官審理案件時,覺得有疑義而聲請釋憲。最早聲請人為盧姓駕駛,他二○○三年十一月間因貨車沒緊靠路邊停放,楊姓騎士未注意車前狀況、自左後方撞擊,胸腹部鈍挫傷,當時雖有路人上前救護並要求盧留下來,但他逕自開車離去,後來被士林地院判刑七月,緩刑二年。盧上訴一路遭駁,二○○七年聲請釋憲。

現行刑法規定,只要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的事實,即成立肇事逃逸罪,不管行為人有無肇事過失或離去的原因為何;也就是說,不管車禍責任在哪一方,「都要留在現場」。立法意旨是在處罰肇事後逃逸的駕駛人,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延誤就醫釀被害人死傷憾事。

大法官審查內容包括一九九九年版刑法「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二○一三年修法後規定「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非駕駛故意或過失所致的事故,一般人難理解或預見是「肇事」,大法官認為條文文義不清,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

刑度部分,一九九九年版的規定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但現行法刑度從一年起跳,無法易科罰金。大法官認為對情節輕微的個案來說,現行刑法顯然過苛,罪刑不相當,違背憲法比例原則,最慢兩年內應修法解決。

大法官認為自由刑應慎重,目前即便是駕駛人無過失或情節輕微的肇逃案都得坐牢,「樓地板」刑度過重。

另《刑事訴訟法》關於防逃機制的部分條文修正案,昨天已由立法院逕付二讀程序,法務部表示,為台灣完善建構防逃制度邁出大步,期待在臨時會召開時能列入議案,盡速完成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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