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力繳稅 可申請分期

 |201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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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目前正是所得稅申報時期,財政部研擬完成《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在補繳稅款部分,除了將滯納金加徵方式由「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修正為「每逾三日」加徵百分之一,並增訂納稅人符合一定條件可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協助有意願繳稅的民眾不會因逾期被加徵滯納金或移送強制執行;此外,針對重大逃漏稅案件加重處罰,最重可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預計最快下半年完成修法。

配合大法官解釋,財政部參考其他法律加徵滯納金規定,將滯納金加徵方式修正為「每逾三日」加徵百分之一,總加徵率由百分之十五降為百分之十。賦稅署官員說,假設某甲稅款一百萬元未繳,按照現行規定每兩天加徵百分之一,為一萬元,最高三十日,計百分之十五,也就是最多加徵十五萬元滯納金。未來修法後,每三天加徵百分之一,最高三十日,加徵率百分之十,最多加徵十萬元 。

官員指出,由於滯納金的計算涉及金融機構,因此會在修正條文中明定,《稅捐稽徵法》修正施行前已繳納案件,基於法律安定性,仍應適用修正前的規定。

這次修法重點還包括,增訂納稅人符合一定條件可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調降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應繳納稅額的比例,由繳納半數稅額降為繳納三分之一。

申請退稅時間 延為10年

對於納稅人若有溢繳稅款要申請退稅的時間,也配合行政程序法規定,由五年延長為十年,但修正條文以兩案並陳,甲案是不區分有溢繳稅款的原因是納稅人或政府機關錯誤所造成,均為十年;乙案則是溢繳稅款因納稅人的錯誤,期間延長為十年。

此外,財政部也在修正條文新增包括房屋稅等地方稅、所得稅以及事後被查獲的鉅額補徵稅捐或處罰,納稅人如果不能在法定期間繳清稅捐,可在納稅期限內申請分期繳納,但因應國家財政支出,避免對如期繳納者不公平,分期繳納的期限不得逾三年,並應加計利息;利息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此次共修正十七條、新增一條及刪除三條,目前正進行法規預告,預告時間六十天,至七月九日止。官員表示,屆時將盡速送請行政院審查後,在立法院下會期送請審議,最快今年即可完成修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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