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工 禁訂定期契約

 |2019.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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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衛環委員會昨天通過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訂派遣事業單位應與派遣勞工須訂立「不定期」勞動契約,避免讓派遣工淪為「用完即丟」。圖/許正宏

【本報台北訊】立院衛環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勞基法》第二條、第九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九條明訂派遣事業單位不得與派遣勞工簽訂「定期契約」,進一步保障派遣勞工的就業穩定,避免淪為「用完即丟」的免洗勞工,另增訂二十二條之一明訂派遣勞工若被積欠工資,可先向要派單位請求給付工資。這也是首度將派遣勞工權益納入《勞基法》保障,初估約有十五萬名派遣勞工受惠。

勞動契約分成定期及不定期,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應簽的是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的則應為不定期契約。過去行政及司法機關已認可派遣勞工做的是派遣事業單位的經常性業務,應屬不定期契約,也曾函釋要求派遣業者不得因客戶需求,與所僱勞工簽定期契約,避免讓派遣勞工淪為「用完即丟」的免洗工,但僅具解釋令的法律位階。勞動部表示,目前派遣勞工約十五萬人,據去年勞檢抽查結果,仍有約百分之二派遣公司違法與派遣工簽定期契約,昨進一步明文入《勞基法》規範,違者將處以兩萬到一百萬元罰鍰。

此外,過去派遣業者如果惡意倒閉或刻意積欠工資,派遣勞工往往追討不回薪水,昨增訂《勞基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明訂若派遣勞工被派遣公司積欠工資時,可要求要派單位先給付工資,要派單位應自派遣勞工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再向派遣公司求償,或從原本要付給派遣公司的費用中扣除。讓派遣工多一層領薪保障。

改變派遣勞動市場現況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解釋,新增這項條文將有助派遣公司正常化運作,因要派單位不願承擔給付工資的風險,會慎選與財務正常的派遣公司合作,進而消滅體質不良的派遣公司,而昨修訂的兩項條文將改變台灣派遣勞動市場的現況。

提案立委劉建國則表示,勞動部每次被問到派遣立法總應答持續研究,至今至少十年仍無法推動專法,對派遣勞工保障明顯不足,此次立法並非鼓勵派遣,而是藉由立法來保障現行派遣勞工,期望透過立法,強化要派單位須負補充給付之責任及義務,對勞工賴以為生的工資收入安全,達多重保障。

《勞基法》第二條條文修正,則針對勞動契約加入「具有一定從屬性程度」的明確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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