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委砍至3人 任期4年

 |2019.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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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昨初審通過考試委員降為三名,任期六年改為四年。圖為考試院外觀。圖/鄭清元

【本報台北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初審通過《考試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將現行十九名考試委員調降為三名,任期也由六年改成四年,也規定考試委員不能赴陸兼職,全案須送黨團協商。至於是否保留考試院院會,以及施行日期、考試院員額等部分,相關條文保留送黨團協商。

為精簡組織、節省公帑,立院司委會昨併案審查民進黨立委段宜康、李俊俋及時代力量黨團提出的《考試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擬縮減考試委員人數、任期,並明定委員資格等。對此學者認為砍考委人數合情合理,但需有相關配套;但有學者說,考委若變成獨任制,即喪失功能,砍到只剩三人「太毒了」。

初審條文明定,考試委員名額為三人,考試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任期為四年,總統應於人員任滿三個月前提名;具同一黨籍的委員,不得超過總額的二分之一。

任用資格上,初審條文也列入三項資格,包括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有專門著作者;高考及格二十年以上,曾任簡任職滿十年,並達最高級,成績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以及學識豐富,有特殊著作或發明者。另外,李俊俋等二十人提案新增考試院組織法第五條之一,明定考試委員不得赴中國大陸地區兼職,違反規定者,喪失考試委員資格;委員會初審通過。

政大法學院副教授廖元豪指出,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賦予考試委員獨立行使職權,辦理國家考試和公務員人事行政,若變成獨任制,考試委員即喪失功能,這並非憲法本意;若是認為有精簡組織的必要,確實可以討論調降人數,但不能不像委員制,「設三人太毒了」。

依照民進黨立委段宜康修法版本,考試委員就考試院執掌事項,可以向所屬部會提出書面建議。廖元豪認為,如果考委變成諮詢性質,不符憲法意旨,「很難想像,未來的考試院僅設正、副院長加一名考試委員,憲法本意應不是如此。憲法認為考試院是獨立單位,賦予一群具有任期保障的委員共同行使職權,如果民進黨不認同這樣的本意,應該去修憲。

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胡博硯指出,憲法中並沒有明文規定考試院應有的考委人數和任期,依修法方向雖然看來並無違憲之餘,但若按照修法未來只剩三位考委,考試院的功能要如何進行與考委任職角色,都需要詳細釐清,也應備妥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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