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違規工廠 輔導期延長10年

 |2019.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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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針對農地違規工廠,行政院昨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訂全面納管二○一六年五月二十日前的未登記工廠,規定須在修法通過後十年內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未來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的業者可以依規定取得土地合法使用,群聚地區優先採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規畫處理。

立法院於二○一○年三讀通過《工輔法》修法,放寬農地違規工廠規定,二○○八年三月十四號以前的既有違章工廠,可以申請「臨時工廠登記」由政府輔導合法,輔導期限到二○二○年六月二日。眼看輔導期限即將到期,行政院昨通過《工輔法》修法,明訂放寬現行適用對象,並規定未登記工廠須在修法通過後十年內取得特定工廠登記。

修法草案包含五大重點,包括不准新增、全面納管、就地輔導、合法經營,和限制事項以及納入吹哨者條款。

草案第二十八條之一明定拆除界線,以二○一六年五月二十日為界,在此之前既有存在的農地工廠「就地輔導」,汙染性大的,協助轉型、遷移或關閉,汙染影響輕微可改善的,由政府納管、就地輔導,協助其在改善汙染和安全設施之後取得證照,合法經營;二○一六年五月二十日後的農地工廠則將依法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

草案並規定未登記工廠兩年內必須先申請納管,並向政府請求協助來就地輔導,先前已配合政府辦理臨時登記的工廠將優先輔導合法。並在修法三年內提出改善計畫,繳納營運管理金,同時要在兩年內完成改善,必要時可以申請展延期限。不過經濟部指出,最晚都必須在十年內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不滿《工輔法》修法放寬低汙染工廠全面就地合法,環團批這是從「開後門變開大門」,並提出三項訴求,包括第一特定工廠登記、中高汙染工廠輔導都應設落日條款,第二,此次修法讓零散違章工廠使用地合法化需限縮於農業發展區相容的產業別;第三,草案應增加輔導搬遷工業區的財務貸款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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