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害命 最重判死刑

 |2019.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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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酒駕事件頻傳,行政院院會昨通過酒駕行為納入刑法公共危險罪範疇,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表示,曾犯酒駕致死之罪,五年內若再犯酒駕而致人死亡者,最重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政院院會於昨通過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修正草案,提高酒駕罰則。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酒後駕車等不安全駕駛行為,嚴重危害公共交通秩序,導致無辜死傷與無數家庭破碎。立法院二十六日已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針對酒駕行為加重行政罰。

社會痛恨酒駕,原先法務部修法要將酒駕累犯致死者判死,但在行政院跨部會協調過程,擔心違反量刑原則與兩公約,沒有採用法務部的累犯致死判死的版本,最後行政院長蘇貞昌日前坐鎮討論到深夜,改針對犯罪事實來定草案,酒駕致死,若情節重大得比照故意殺人,依刑法規定最重可判死刑,有宣示意味。

蘇貞昌表示,對於酒駕致死,不必到累犯,只要有不確定故意、隱含的惡意都以殺人罪論處,刑法第二七一條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法條具在,也請司法院法官在量刑時,也能符合社會期待與國人的要求。

法務部也指出,草案規定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五年內再犯酒駕而致人於死亡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草案也增訂第四項宣示條文,酒後駕車而生他人死亡或重傷的結果時,倘行為人於酒駕時就他人死亡或重傷結果有刑法第十三條所定故意主觀犯意,本即得依各該罪名論處,增訂條文予以宣示。

刑法第十三條明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法界解讀:

宣示大於實質意義

針對酒駕修法,法界人士評估,將酒駕致死的最高刑度拉高到死刑,宣示意義大於實質意義,現行司法實務「很難判死」,即使是手段凶殘的殺人犯,法院都很少判死刑,以行政院版本要證明酒駕者是主觀上「故意」要撞死人,難度更高,縱使修法將最高刑度提到為死刑,恐怕看得到,用不到。

律師黃祿芳表示,司法實務量刑的習慣,多半是從法定最低刑度量起,判到中間刑以上的案例相對少,很少判到最高刑度。

酒駕致人於死罪是加重結果犯,酒駕者本意多數並非希望造成他人死亡,與拿刀動槍直接要置人於死的殺人犯本質上不同,就法律規定而言,不適合拿兩者相提並論,甚至要求在刑度上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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