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意定監護 立院初審通過

 |2019.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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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民法修正草案,讓成年人在意思能力還健全時可和他人訂定契約,經公證人公證後進行意定監護,執行雙方在契約範圍內的約定事項。法務部表示,將有助於正面維繫家庭關係及補充法定成年監護不足的問題。

隨著高齡人口的增加,須要有更完善的成年監護制度。行政院、司法院及民進黨立委吳玉琴等二十人提案修法,在民法中增訂意定監護規定。

吳玉琴說,現行法定監護制度剝奪受監護人對其喪失意思能力後,有關生活與身體照護、財產管理及醫療決定等安排;制定意定監護的主要目的,是要讓當事人在意思能力還健全時,自己決定監護人,當喪失意思能力後,仍可基於其意思及所期待的方式受到照顧,使人格及尊嚴受到最大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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