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管制藥品通關 應備診斷證明

 |2019.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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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昨天是二二八連假最後一天,仍有不少民眾要出國,機場出入境人數眾多。

食藥署日前修正管理辦法,放寬麻醉藥品管理,部分患者可能有隨身攜帶藥品自用的需求。

食藥署呼籲,國人因觀光或商務等行程出國,所攜帶之自用藥品若屬管制藥品,務必隨身備有醫療院所開立的診斷證明書,或處方箋影本等證明資料,以便合法通關而不觸法。

食藥署管制藥品組科長何淑惠表示,部分癌症病人因止痛需求,會使用到安眠及麻醉藥品。

我國在醫療上常使用的鎮靜安眠類藥品如三唑他(Triazolam)、氟硝西泮(Flunitrazepam,即FM2),成癮性麻醉藥品如嗎啡(Morphine)、吩坦尼(Fentanyl)等,皆屬一至三級管制藥品,依法限供病患醫療上需求。

國人如於國外就醫後,因治療所需攜帶管制藥品回國,必須依照我國海關入境報關須知,僅以治療本人疾病為限,須憑當地醫療院所的證明,攜帶量不超過該醫療證明的處方量,且藥品應隨身攜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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