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台灣宇博數位服務公司(Uber)未依法登記為計程車客運業,卻逕行招攬司機載客營利,前年遭交通部公路總局依違反公路法裁處兩千五百萬元罰鍰並勒令歇業。宇博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查出宇博公司登記在台北市,公路總局對「直轄市轄內計程車客運業」欠缺管轄權,判勝訴,可上訴。
宇博公司透過網路招募司機,再由App平台指揮調度車輛營運載客,載客完成後乘客以信用卡付費,宇博則拆帳分配金額給接受調度的司機。因違反公路法未經核准擅自經營汽車運輸業,遭公路總局裁罰並勒令停業。
宇博不服提告,主張公路總局裁罰的違章行為,屬於未經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但宇博登記於台北市,僅限台北市政府具有裁罰行政管轄權,公路總局並無管轄權。
公路總局辯稱,公路法規定對於未經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直轄市政府及公路總局皆有事物管轄權限,且就算土地管轄錯誤,交給台北市政府也應為相同處分,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毋需撤銷原處分。
合議庭指出,本件首當其衝的是行政管轄權的爭議。Uber及其合作駕駛所提供服務確實是「經營汽車運輸業」,且歸屬於「計程車客運業」;至於行政管轄權,依公路法規定登記在直轄市的計程車客運業者,主管機關應為直轄市政府,因此違反該項條文者,應受直轄市政府公路主管單位裁罰,而非公路總局。
合議庭認為,公路總局對直轄市轄內計程車客運業無管轄權,因此對宇博作成的原處分屬有瑕疵的行政處分,依法判決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