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擬修法 保障親子團聚 陸配離婚可續留台

 |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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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為保障兩岸婚姻中親子團聚及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內政部將修正辦法,讓與國人結婚生子的大陸配偶,如於離婚後與子女有會面交往或扶養事實,或遭強制出境將造成子女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可繼續在台居留。

內政部表示,將參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現行規定,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使離婚後的婚姻移民在台居留,不因國籍而有差別待遇,以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精神。

依現行規定,大陸配偶離婚後,若無法取得在台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的監護權,即無法繼續在台居留,因此不少陸配為了留在子女身邊,而有隱忍婚姻暴力的情形。

內政部日前特別邀集相關機關及民間團體開會,研商強化陸配權益,決議增訂若有與子女會面交往或扶養事實,或遭強制出境將造成子女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時,可以繼續在台居留。

此外,現行規定大陸配偶在台居留期間喪偶,如未再婚,須連續居留四年,且每年在台居住逾一百八十三天以上,始得申請定居;但未喪偶者,連續居留兩年,即可申請定居,二者之間有差別對待。

內政部考量《國籍法》對外籍配偶取得國籍相關條件已鬆綁,將在這次一併提出修正,讓喪偶陸配未再婚者,與未喪偶者一樣,只需長期居留連續兩年,且每年在台居住逾一百八十三天以上,即可申請定居,以衡平喪偶陸配的權益。

內政部指出,在日前的會議中,民間團體也提出,未來在提供相關會面交往或扶養事實的證明文件時,要具友善性、便利性,且應多方探詢等相關實務操作意見,內政部也將檢討納入相關作業流程,以求周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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