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車險修法 年底上路

 |201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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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消保處昨日通過「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案,增訂被保險人更換汽車銜接投保時,無論是否仍向原保險公司投保,皆得按日數比例退還保費,並增訂汽車達全損或推定全損時,被保險人可選擇以全損現金賠償或全損修復賠償,提供消費者更完善的保障,預計年底前上路。

消保處指出,此次修正重點還包括領有普通駕駛執照,卻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是領有普通駕駛執照,以駕駛為職業等情形,保險公司不負賠償之責,相關爭議應與Uber興起有關係。

此外,也增訂自用汽車保險費將依被保險人的賠款紀錄調整。消保處表示,為使被保險人明瞭賠款紀錄的計算原則,增訂保險費將依被保險人的賠款紀錄予以擬定或調整。第三人責任保險以前一保險契約年度的賠款紀錄為計算,車體損失保險依前三年的賠款紀錄調整。

同時,此次也增訂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如有其他保險同時承保時,包括:傷害責任、財損責任、以及社會保險,更明確的規範應負的賠償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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