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6家企業 申請放寬加班上限

 |201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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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勞基法》規定,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公司可放寬每月加班時數上限,三十人以上企業或事業單位必須向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勞動部資料,今年四至六月共四百一十六家企業申請放寬加班上限。

《勞基法》新制今年三月上路,新制放寬加班時數上限、允許例假日七天內挪移和輪班間隔縮短。

其中在放寬加班時數上限部分,若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勞工每個月加班最多可以達到五十四小時,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其中三十人以上企業實施前需向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若是允許例假日在七天內挪移和縮短輪班間隔兩種情形,則須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行業才能適用,同樣須由勞資會議或工會同意,三十人以上事業單位也須完成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勞動部在官網公布的資料,備查每月加班時數上限放寬共有四百一十六家企業、三十四萬五千五百八十二人次;申請輪班間隔縮短者有五家企業、六千八百七十九人次。

至於申請七休一例假挪移者,則有七十七家企業、五萬一千二百二十三人次。

勞動部指出,依勞基法規定,三十人以上實施上述三種放寬任一種,都須向地方政府備查,否則可處二萬到一百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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