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保變革 逾65歲只賠意外險

 |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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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 為避免學生團體保險一再流標,立法院六月三讀通過專法,由政府設學保專戶,承擔最終盈虧。教育部最近也擬修正相關子法,規定六十五歲以上學生投保,只理賠意外險,避免為了帶病投保才念補校的投機情況。

教育部國教署署長邱乾國指出,為讓學保更公平、合理與人性化,教育部也草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修正草案」,已上網預告蒐集意見。

草案規定,六十五歲以上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範圍,只限遭遇意外事故,致死亡、失能、傷害或需要治療者,避免學保被視為社會保險,出現帶病投保,甚至罹癌者念補校,只為參加學保的投機情況。

邱乾國指出,一○七學年學保投標時,原本規定六十五歲以上被保險人要自負全額保費,不能由政府補助三分之一,但立法院在討論學保條例草案時,認為絕大多數念補校的這類銀髮族,人數頂多幾百人,補助經費很少,最後仍決議由政府補助三分之一保費,但不溯及既往,一○八學年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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