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中國勞工 適用勞退新制

 |2005.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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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被台灣母公司外派中國大陸的勞工,可否參與勞退新制?行政院勞委會昨天做出最新解釋,被外派的勞工只要選擇新制,即使是領海外子公司薪水,台灣公司還是得為該員工在台設立帳戶、提撥退休準備金。

隨著台商前進大陸設廠、成立子公司拓展業務,不少國人被派赴大陸工作,他們反映,自己被公司派駐至大陸後,領的是大陸公司的薪水,不知可否選擇新制,以及台灣公司是否要幫忙提撥退休準備金?

勞委會表示,勞工若是被雇主指派到他公司、子公司、關係企業任職,勞動契約並不會因此終止或中止,公司仍須替勞工投保勞健保,並且應依提繳工資分級表,按月為勞工提撥退休金。「不論薪資是台灣公司或是他公司、子公司、關係企業支付,只要勞動契約存在,勞工皆可享應有的權益」。

對於勞工被調到併購公司任職的勞退問題,勞委會指出,如果勞工的編制仍在原事業單位,且向原單位領取薪資,就由原單位提撥退休準備金;如果勞工屬於離職再受雇,只能適用新制,並由雇用單位提撥退休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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